全文来了!《通辽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通辽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loading...
loading...
2021年11月15日,通辽市纪委监委印发《通辽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现予以公开。
通辽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损害营商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阻碍政令畅通、工作落实、项目推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国家和自治区、通辽市有关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二)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大局意识不强,工作不落实或者因本部门、本单位决策失误而损害营商环境的;
(三)强制或变相向有关单位、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乱摊派的;
(四)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违规扩大审批范围、设定审批条件、增设审批环节、延长审批时限的;
(五)违规指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款,擅自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和负担的;
(六)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讲诚信,对承诺事项不兑现、不落实、不提供服务,或者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其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以及“新官不理旧账”不解决涉企遗留问题,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七)不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规定,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重复性执法,严重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八)政务服务改革不力,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中,不落实“一网办、掌上办、一次办、帮您办”等行政审批规定,服务对象不满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在服务企业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违规占用企业财物,接受利益输送的;
(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破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十一)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在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推诿扯皮、处理不力;以各种借口威胁刁难、打击报复举报者,损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全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按照其职责、作用,确定承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对损害营商环境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责任追究: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党纪政务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的,依照相关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单位组织问责的,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整改、通报。并同时对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七条
对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尤其是企业人员实名举报的,应当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及时回复;经查证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全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部门或者单位之间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申请免责,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四)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考核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期间,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